关于做好2017年清明节放假期间实验(实训)室
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清明节将至,为了确保清明节放假期间实验(实训)室安全,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教学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放假期间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并认真组织本单位人员做好放假期间实验(实训)室安全的有关工作安排,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工作责任。
二、各教学单位应在放假之前(4月2日)组织开展一次实验(实训)室安全自查工作,严格排查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特别是要加强对实验(实训)室改建、修缮期间的管理和巡查力度,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教务处将在放假之前对各教学单位实验(实训)室进行抽查。
三、放假期间做好实验(实训)室水、电安全工作,关好门窗,确保实验(实训)室安全。
四、做好在用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正常维护保养管理工作,按照不同仪器设备的特殊要求,采取相应的维护保养措施。
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化学药品、危险品,注意易燃、易爆、有毒等化学危险品的保管存放,特别要加强易制毒品化学药品的保管存放工作。
六、放假前要检查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消防器材要放置在合适位置。
七、不得在实验(实训)室进行与实验(实训)室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不得在实验(实训)室住宿及存放个人物品;严禁违规使用电炉等电器设备。
各教学单位实验(实训)室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增强实验(实训)室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做到“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好实验(实训)室防火、防盗、防意外事故等安全措施,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附件: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
特此通知
教务处
2017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