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届本科毕业生第二次学士学位补授予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贵州师范学院2016届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以及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精神及要求,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经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批准,学位委员会拟对2016届毕业生开展第二次学士学位补授予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方式
请2016届本科毕业生相关学院根据《贵州师范学院2016届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本学院补授学位学生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及相应支撑材料,于2016年12月12日报送至教务处学籍学历管理科(材料报送规范及要求附后),材料汇总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恕逾期不再受理,责任自行负责。
二、报送材料
(一)《补授予学士学位申请》(附件1);
(二)《贵州师范学院补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附件2);
(三)学生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支撑材料。
三、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根据《贵州师范学院2016届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学生在校期间(2016年7月1日前)发表论文,满足学位论文答辩条件,且无不授予学士学位规定情形者,由学院填报《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名单》(附件3),并统一于2016年12月12日报送至教务处学籍学历管理科。本次学位论文答辩为针对2016届毕业生的最后一次答辩,答辩安排另行通知。
四、报送要求
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报送材料之前,认真检查和核对报送材料,报送材料务必准确、规范、完整。对因工作失误造成学位授予信息出错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补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2.《贵州师范学院补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3.《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名单》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