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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
  • 09-12
  •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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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2018届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2018届普通本科学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实验中学:

《贵州师范学院2018届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师范学院

                                               2017年9月11日

 

 

贵州师范学院2018届普通本科学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贵州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

我校2018届毕业生的学科专业及相应学位如下:

(一)已通过省学位办评审30个

1.汉语言文学(文学学士)

2.英语(文学学士)

3.学前教育(教育学学士)

4.数学与应用数学(理学学士)

5.物理学(理学学士)

6.旅游管理(管理学学士)

7.广播电视学(文学学士)

8.化学(理学学士)

9.美术学(艺术学学士)

10.历史学(历史学学士)

11.体育教育(教育学学士)

12.思想政治教育(法学学士)

13.汉语国际教育(文学学士)

14.音乐学(艺术学学士)

15.生物科学(理学学士)

16.地理科学(理学学士)

17.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理学学士)

18.应用心理学(教育学学士)

19.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理学学士)

20.农业资源与环境(农学学士)

21.经济学(经济学学士)

22.特殊教育(教育学学士)

23.舞蹈学(艺术学学士)

24.信息工程(工学学士)

25.档案学(管理学学士)

26.统计学(理学学士)

27.应用化学(理学学士)

28.广播电视编导(艺术学学士)

29.土地资源管理(管理学学士)

30.文化产业管理(管理学学士)

(二)专业学位已通过评审,加挂方向专业6个,拟按原专业学位授予

1.历史学(文化产业方向)(历史学学士)

2.汉语言文学(现代高级文秘方向)(文学学士)

3.英语(旅游英语方向)(文学学士)

4.思想政治教育(社会管理方向)(法学学士)

5.舞蹈学(社会舞蹈教育)(艺术学学士)

6.物理学(计算物理)(理学学士)

(三)待省学位办评审3个(所授学位以省学位办最后批复为准)

1.物联网工程(拟申报工学学士)

2.翻译(拟申报文学学士)

3.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大数据技术与应用方向)(拟申报工学学士)

二、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及条件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2018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立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而奋斗。

(二)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论文(设计)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经考核合格获得毕业资格且所有课程(含毕业论文、实习)成绩综合排名在专业前90%内(重修考试成绩据实计算,补考成绩、毕业清考成绩最高按60分计,专升本学生只计在我校本科学习阶段成绩),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三、可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条件

因第二条的第(二)款规定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但已获得毕业资格,且在校期间(取得本科正式学籍起至2018年9月30日前,下同)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本人申请,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本条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将逐年提高相关条件。

(一)在校期间课程学分绩点条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属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门类的专业中,专业课程(只计以考试形式进行考核的专业课程)平均分达80分(含80分,相当于课程学分平均绩点达到3.0)以上者。

2.属理学、工学、农学、艺术学门类的专业中,专业课程(只计以考试形式进行考核的专业课程)平均分达75分(含75分,相当于课程学分平均绩点达到2.5)以上者(体育教育、英语、应用心理学专业按此类执行)。

3.在校四年学习期间,从未补考或重修者,课程学分平均绩点按2.0计算。

上述两条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四舍五入取整核算。

(二)在校期间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及英语等级考试条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属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门类专业中(不含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通过一级且CET4考试成绩达380分(含)以上者。

2.属理学、工学、农学门类专业中(不含计算机类和电子信息类专业),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通过二级且CET4考试成绩达380分(含)以上者。

3.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CET6成绩达425分(含)以上者。

4.艺术学门类专业、体育教育专业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通过一级且CET4考试成绩达330分(含)以上者。

5.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通过一级且专业英语8级考试成绩达50分(含)以上、雅思IELTS成绩达5分(含)以上或通过法语公共四级考试、国际日本语能力测试三级者。

6.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类专业国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获得初级(含)以上证书且CET4考试成绩达380分(含)以上者。

(三)在校期间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并结题者(团队项目只计申请人和申报书排名第一的参与人)。

(四)在校期间学生在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与竞赛条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参加教师科研团队(须在教师申报科研项目时作为团队成员参与并排名前三的)或获得校级学生科研立项(主持人和排名第一参与人),并在此基础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作品)(要求见刊)或参加省级一级学会(含)科学论文报告会获奖者;或未主持项目,但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上(核心期刊目录按当年有效的北大核心目录)发表论文,经本人申请,通过学校组织专家组审核答辩通过者。

2.政府机关组织的省级(含)以上大学生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和排名前二的参与人(申报时即作为团队成员参与),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作品)(要求见刊)。

3.参加以下竞赛获得奖励者:数学建模、数学竞赛、泛珠三角洲计算机作品大赛、全国大学生统计建模大赛、全国大学生机器人大赛、美国数学建模竞赛(MCM/ICM)、国际大学程序设计竞赛(ACM)、全国大学生数据挖掘大赛、全国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大赛、贵州省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电子、机械设计、“挑战杯”竞赛、“华文杯”、“大智慧”杯全国大学生金融精英挑战赛、创新创业大赛、教学技能大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含)和相关省(部)级赛事二等奖(含)以上获奖者;参加政府或国家一级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国家级音乐舞蹈类优秀奖以上,作品入选国家级的展览以上,省一级协会(贵州省音乐家协会、贵州省美术家协会、贵州省舞蹈家协会、贵州省电视艺术家协会、贵州省电影家协会)组织的省(部)级赛事三等奖(含)以上获奖者;参加全国高等院校英语报刊阅读能力竞赛、全国英语口语测评大赛、外教社杯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获国家级三等奖(含)、省(部)级(含)以上二等奖获奖者;参加国家级体育赛事个人前8名(含)集体前8名(含)、省部级赛事个人前4名(含)集体前6名(含)获奖者;参加全国高校档案学大学生创新性课外科技作品展三等奖(含)以上获奖者;全国高校历史教育专业本科生教学大赛三等奖(含)以上获奖者。

4.校级学生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获奖者。

5.获批与本专业有关的学科的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独立申请人或第一申请人。

(五)研究生考试条件

在校期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应有考研成绩和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

(六)专业从业资格条件

在校期间获得以下所列的与本专业相关的专业从业资格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分委员会初审同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学位者:

  1.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工程、物联网工程专业获:国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中级)、嵌入式软件开发工程师(中级)、软件设计师(中级)、中级IT教师证(计算机文化基础、计算机网络、信息化教学管理);

    2.统计学专业获得统计师(初级以上)、会计师(初级以上)、证券从业资格证、银行从业资格证、注册数据分析师。

3.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专业获:健康管理师(三级)、化学分析工程师(中级);

4.学前教育、应用心理学、特殊教育专业获:国家心理咨询师(三级)、育婴师(三级);

5.体育教育专业获:康复师(中级)、运动营养师(中级)、二级运动员等级证、二级裁判等级证、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并同时获得体育与健康类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体育与健康类职业资格证书(中级);

6.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社会管理方向)专业获:司法考试证、社会工作者(三级);

7.汉语言文学、汉语言文学(现代高级文秘方向)、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获:秘书资格证(三级/高级技能)

8.广播电视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获: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证;

9.经济学专业获:会计师、证券从业资格证、银行从业资格证、经济师(初级)、审计师(初级);

10.舞蹈学、舞蹈学(社会舞蹈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专业获:北京舞蹈学院中国舞等级考试教师资格证(三级);

11.文化产业管理专业获:国家会展策划师(三级);

12.英语、翻译专业获: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英语三级笔译、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英语三级口译;

13.考取所学专业教师资格证;

14.考取特岗教师。

(七)在部队服役期间,立功或受到团级及以上嘉奖。

(八)其他

除因考试作弊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受记过(含记过)及以上处分,经批评教育后,解除纪律处分者,可参照上述获得学位的其他条件(本年度起试行,从2017级开始全面实施)。

四、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受过记过(含记过)及以上处分,经批评教育后未改正,未获得解除处分者。

(二)学习成绩不合格,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规定者。

(三)伪造或提供虚假相关证书、成绩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或公开发表的论文存在剽窃他人成果者。

(四)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五、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要求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贵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最后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学生学士学位。对于经审议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填写《贵州师范学院应届毕业生未授予学士学位审核表》,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生学士学位证书的办理工作,学位申报和授予情况汇总表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归档,其余工作材料由各学院分委员会汇总归档。

(六)在2018年9月30日前若达到“可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条件”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的毕业生,可补授学士学位。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需在2018年9月30日前递交学士学位补授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补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2018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学校其他相关规定如与本实施细则相冲突,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规定相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二)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舞弊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三)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